原標題:非法解封微信賬號26203個 三人被判刑 法院:為3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,,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認定為"情節(jié)嚴重"
如今,微信已成為人們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社交和支付軟件,,由于使用方式不同,,微信賬號被凍結的情況也偶有發(fā)生,。在這種情況下,賬號持有人應采用合法正常的途徑申請解除凍結,。但有些不法分子卻趁機“撿漏”,,采用非法方式幫人解封微信賬號,并以此獲利,,侵犯國家對正常信息網絡環(huán)境的監(jiān)管,,給電信網絡詐騙提供了方便之門。
日前,,宣威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非法解封微信賬號,,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件,3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一年二個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,,并處3萬元到2萬元不等的罰金,。
案情
8個解封賬號被用于詐騙
被告人周某是一名1993年出生的女子,,2018年12月,,她開始從事非法解封微信賬號工作。之后,,周某又介紹周某某,、鄺某加入她的“解封事業(yè)”。截至2020年8月3日,,周某成功解封微信賬號5990個,,獲利15萬余元;周某某成功解封微信賬號17045個,獲利5萬余元;鄺某成功解封微信賬號3168個,,獲利1.2萬余元,。
據(jù)統(tǒng)計,3名被告人共計成功解封微信賬號26203個,,涉案金額達2669653.38元,,獲利21.2萬余元。經“公安部電信詐騙案件偵破平臺”比對,,3人解封成功的微信賬號中,,共有8個微信賬號被他人用于實施網絡詐騙,詐騙金額達927429元,。
判決
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
法院經審理后認為,,被告人周某、周某某,、鄺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,,仍為其犯罪提供幫助,侵害了國家對正常信息網絡環(huán)境的管理秩序,,情節(jié)嚴重,,3名被告人的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,。
3名被告人的行為構成共同犯罪,被告人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,,系主犯;被告人周某某,、鄺某起次要作用,系從犯,,對從犯依法從輕處罰,。3名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,系坦白,,且認罪認罰,,依法可從輕處罰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,。
一審判決宣告后,,被告人向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。該案目前處于二審階段,。
釋法
被幫對象犯罪 視為情節(jié)嚴重
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規(guī)定,,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,為其犯罪提供互聯(lián)網接入,、服務器托管,、網絡存儲、通訊傳輸?shù)燃夹g支持,,或提供廣告推廣,、支付結算等幫助,情節(jié)嚴重的,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,,并處或單處罰金。單位犯前款罪的,,對單位判處罰金,,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,依照第一款的規(guī)定處罰,。有前兩款行為,,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,依照處罰較重的規(guī)定定罪處罰,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,、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、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第十一條規(guī)定,,為他人實施犯罪提供技術支持或幫助,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認定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,但是有相反證據(jù)的除外:經監(jiān)管部門告知后仍然實施有關行為的;接到舉報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職責的;交易價格或方式明顯異常的;提供專門用于違法犯罪的程序,、工具或其他技術支持,、幫助的;頻繁采用隱蔽上網、加密通信,、銷毀數(shù)據(jù)等措施或使用虛假身份,,逃避監(jiān)管或規(guī)避調查的;為他人逃避監(jiān)管或規(guī)避調查提供技術支持、幫助的;其他足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,。
該解釋第十二條規(guī)定,,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,為其犯罪提供幫助,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,應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規(guī)定的“情節(jié)嚴重”: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;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;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;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;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、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,、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(tǒng)安全受過行政處罰,,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;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后果的;其他情節(jié)嚴重的情形。
實施前款規(guī)定的行為,,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查證被幫助對象是否達到犯罪的程度,,但相關數(shù)額總計達到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(guī)定標準五倍以上,或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,,應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,。
本報記者 甘仕恩 通訊員 張瑞芳(甘仕恩)